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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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协助他人做假证,从犯亦获刑!
【案件回放】
周某沉迷赌博,由此欠下了巨额的债务,但周某害怕丈夫得知此事生气,于是向丈夫隐瞒了此事。周某有一位异性好友易某,周某让易某假扮自己的丈夫周某,以帮助其获取贷款,偿还赌债。易某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欣然答应了周某的请求,并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帮助周某伪造结婚证和身份证。后二人计划的事情败露,主动投案自首,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经法院审理,二人为满足贷款手续,伪造结婚证和身份证,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但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判决周某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易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周某为了满足贷款手续,让易某协助其伪造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二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周某和易某共同实施犯罪,但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是违法犯罪行为。身份证件是一个人的社会标识,切不可伪造、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