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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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蒋某某自称从事证券教学多年,编撰有“三度系统内部教学课程”“三度系统内部教学教程(一至十)”等文字、图片教学资料,并已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然而,李某某自2017年起就利用QQ平台建立“荆州量学学习群”“荆州三度理论学习群”,将蒋某某收费教学班中的大量文字、图片资料以及蒋某某面授教学的视频、音频上传到上述“学习群”中,供该QQ群中的人员阅读或下载,并要求每个QQ用户每年向其交纳1200元后方可入群。截至2018年8月,李某某已通过此种方式招收学员404人,在QQ群内分享蒋某某的面授课件252个,达3.20GB,并盈利48.48万元。蒋某某认为李某某通过QQ平台建群、以收费方式分享课件的行为构成对其证券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各个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某解散侵权QQ群、删除侵权资料、不得再行发布、散播、售卖其作品,并向其赔礼道歉,还需赔偿经济损失48.48万元,承担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共计2.25万元。
后蒋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调解,确认李某某建立的“荆州量学学习群”和“荆州三度理论学习群”已经解散,李某某愿意向蒋某某书面致歉,并向其支付4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某未经蒋某某允许,擅自出售蒋某某的网上教学课程,其本质等于线下的实体课程,同样侵犯了蒋某某的合法权益,故李某某应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相应赔偿。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中蒋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纠纷虽以调解方式化解,但案件所暴露出来的著作权领域的新问题,诸如网络教学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构成作品,构成哪种作品,以及对他人的现场教学进行录音、录像后放置于特定网络组群中以收费方式提供的模式,又该如何从著作权法角度界定,还有侵权比对、合理使用的边界等问题,都值得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