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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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程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起,孩子一直随汪某居住生活。2019年,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程某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程某的离婚请求。2020年10月,程某又一次向F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程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汪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汪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程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汪某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后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程某与汪某离婚;程某给付汪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又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后汪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程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故F区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由程某给付汪某家务补偿款。
【瀛台律师提醒】
中国家庭自古以来有着“女主内,男主外”的传统,但当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