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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主播销售冒牌手机,认定欺诈!

2021-04-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是某网络购物平台的主播,王某经常在网络上看蔡某的直播间,并从蔡某的直播间中购买商品。某日,王某在蔡某的直播间看到蔡某正在推荐一款手机,而该手机并不是蔡某直播间的展品,是蔡某本人私下销售的。出于对主播的信任,王某购买了该部手机。然而在王某收到手机之后,却发现该部手机是假冒伪劣商品,于是王某将蔡某以及蔡某所在的直播平台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利用主播的身份为商家宣传,但其在直播间中私下销售自己的产品,故应当认定其为经营者的身份。而在本案中,该直播平台对蔡某私下销售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并在事后进行了处理,故不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蔡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蔡某返还王某购机款项,并赔偿款项的三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王某经常购买蔡某直播间的产品,出于对主播的信任,王某在该直播间购买了手机一部。然而该手机并不是商家的产品,而是蔡某私下售出,故在本案中法院将蔡某认定为经营者。该平台对蔡某私下销售的行为进行规范,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蔡某销售假冒手机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应当赔偿手机价款三倍作为赔偿。

【瀛台律师提醒】

在网络直播盛行的今天,该种销售方式给消费者和商家都带来了便利,但是此种销售方式并非没有风险,还是需要注意网络销售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