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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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原告陈某、被告臧某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臧某某(已成年)。因经常被臧某打骂,陈某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臧某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撤诉。此后,臧某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事事服从。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2012年5月14日,臧某认为陈某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并命令其重洗。陈某不肯,臧某即殴打陈某。女儿臧某某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2012年5月17日,陈某起诉离婚。被告臧某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某。庭审中,臧某仍态度粗暴,辱骂陈某,又坚决不同意离婚。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陈某与臧某离婚。
【瀛台律师论法】
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本案中,臧某给陈某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臧某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臧某对陈某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某,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沿用了前述规定。该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瀛台律师提醒】
家庭纠纷,冲动挥出去的每一拳,踢出去的每一脚,必将一次次击碎对方仍为家庭坚守的决心,粉碎掉对方所有为家庭而努力的坚持,最后换来的就是妻离子散的惨痛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