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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威胁,也是一种家庭暴力的手段!

2021-04-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原告郑某与被告倪某于2009211日登记结婚,20105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的字句。20112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113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倪某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赔偿原告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11日起施行,基本沿用了前述规定。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

本案中,原告郑某与被告倪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子倪某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瀛台律师提醒】

小家和谐,大家才能稳定。和谐的家庭氛围需要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家暴作为损伤家庭和谐的“毒瘤”,不断侵蚀着每一个本该积极健康的家庭,父母为之痛心、孩子为之扭曲心灵,我们应共同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