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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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0月的某日,曾某约上好友邱某和谢某一起“郊游”。三个人在网络论坛中相识,因喜爱野生动物而结缘,他们都喜欢在网上观看野生动物图像,一直都希望一睹真容。于是曾某听说当地郊区有野生动物出没,故约上两名好友一起“郊游”,实际上是为了捕猎野生动物。次日,三人带上了非法捕猎的工具,在当地郊区进行了非法捕猎。三人在该区域的禁猎期间内,共非法狩猎了二十余只野生动物,涉案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列入的动物。后三人在回家途中被警方查获。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三人拘役九个月、七个月、六个月,并对三人使用的狩猎工具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曾某、邱某和谢某明知某地区属于禁猎区,仍然在禁猎期间使用非法工具进行狩猎,共猎捕了野生动物二十余只,破坏了当地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故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邱某、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性质,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可能构成犯罪!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从你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