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4-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某和其妻子离婚之后,由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女儿小李。然而就在小李逐渐长大的时候,李某的魔爪伸向了自己的亲生女儿。自2019年至2020年,李某在其抚养小李的期间内,多次借口思念母亲,侵犯自己的女儿小李。其后,小李将自己被父亲侵犯的事情告诉了老师,后警方展开调查,后当地检察院以李某构成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小李的母亲却一直拒绝提出撤销李某监护权的申请,于是当地妇联为了小李的身心健康着想,向法院提出了撤销李某监护权的申请。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撤销了李某的监护资格。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本案中,李某作为小李的父亲,是小李的监护人。但其没有尽到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反而对其施加了侵害。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小李的身心健康,不适合继续担任小李的监护人,而小李的母亲拒绝提出撤销申请。于是当地妇联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某的监护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适宜继续担任未成年的监护人,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