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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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张某多次从微信昵称为“GT客户”购买内含毒害性物质琥珀胆碱的液体、毒针及毒针零部件等储存在家中。在同年6月份多次将毒针贩卖给他人,用于射杀、盗窃狗等违法犯罪活动。张某通过贩卖毒针共获利12万元。2019年3月,张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非法买卖、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张某非法出售上述毒针等物品,严重侵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他人的财产权利。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琥珀胆碱是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对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不仅让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威胁,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因蝇头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