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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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云南省昆明市的一家制药公司,因所在区域被市政府划定为水源保护区。同年6月,市政府对该药企发布搬迁通告,让其在7月31日前搬迁完毕。2018年12月,市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药企在15日内搬迁完毕,否则对其拆除或关闭。后因安置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该药企未搬迁,被拆迁部门拆除,造成相应损失。该药企为了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及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经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府与该药企就拆迁补偿款未达成协议,对其房屋进行强拆行为,属违法。并未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故依法判处市政府对该药企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市政府为了水资源保护和公众饮用水源安全等公共利益需求,要求该药企搬迁属合理。但双方未对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对该药企进行强拆,该行为违法。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企业如果被列入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导致原本各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不得不停产,不能再继续生产。而上述案例中,企业是先建造,后被列入水源保护区,企业本身是合法的,只是相应的条件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征收给予相应补偿。关于企业拆迁补偿,应参照补偿原则,对应重新划定水源保护区,造成企业直接损害的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