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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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小丽是某村村民,经他人介绍,小丽进城打工,成为了一位保洁员。由于小丽保洁工作认真负责,黄某成为了小丽的老主顾,经常让小丽来到黄某的家中从事保洁工作,故小丽对黄某的家有了一定的了解。小丽对黄某一家所居住的别墅心生羡慕,对其家中的贵重财物心生贪念,于是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小丽利用自己对黄某家的了解,多次实施盗窃。小丽知道黄某经常在三楼的抽屉内放置大量现金,于是多次盗窃现金,其后将现金寄到老家供家中老人使用,数额多达五万余元。后黄某查看家中的监控,得知此事,进行报警,警方将小丽抓获。后经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小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丽进城务工,来到黄某的家中成为一名保洁,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黄某的家中多次实施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到案后,小丽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小丽赔偿了黄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黄某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犯,作为保洁等在他人家中从事工作的工作者,更不应当以此为便利谋求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