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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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快递丢失,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王某是某大学的大学生,由于暑假期回家将部分衣物带回老家,假期结束后需要将家中的衣物被褥等寄往学校,于是王某联系了当地的一家快递公司,王某将所需要寄送的物品交至快递站,在快递站中进行了包装,并支付了快递费。然而王某回到学校后,却发现快递并未到达,等待几日之后,王某仍未收到快递,故联系快递站,然而却被告知快递已丢失。后王某联系快递公司对该快递进行理赔,后由于快递公司消极应对,王某将该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王某将包裹交至快递站,并在站点内进行包装,并支付了快递费,故快递灭失后,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该快递公司应当对所灭失的王某的快递包裹进行赔偿。
【瀛台律师提醒】
当快递灭失时,我们应当及时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