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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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陈某在参加同学生日聚会时喝醉,被参加聚会的同学送至刘某家休息。陈某与刘某并不认识。此事,被与刘某一起工作的袁某知道,在与刘某聊天时,表示自己要与陈某发生关系。袁某下班到刘某家,对休息的陈某实施强奸。陈某醒后回到住所服农药自杀。其家属及时发现将陈某送至医院抢救,共住院8天。陈某家属随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袁某得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袁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未成年女性实施性行为,并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严惩。最终,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陈某与刘某、袁某都不相识,陈某聚会时喝醉,刘某将其带回家休息,而袁某趁陈某睡着与其发生关系,导致陈某醒后服药自杀。案发后,袁某自愿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每个人都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我们受到不法侵害时,应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让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