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4-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徐某在北京市F区×小区拥有一套房屋。2018年9月,区政府下发了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某项目所涉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徐某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但由于其认为补偿安置不合理,徐某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搬迁。2018年12月,区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房屋立即解危的通知》,认定徐某房屋所在单元为危险房屋,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搬出,逾期不搬出政府将会采取强制搬出措施。2019年3月,徐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地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徐某房屋,造成屋内物品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将当地街道办事处起诉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当地街道办事处采用整体拆除的方式解危并未经过合法论证,缺乏事实证据,其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政府街道办事处采用整体拆除的方式解危,但实现并未经过合法论证,缺乏事实证据,其行为应为违法的强拆行为;而危房鉴定应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本案中并非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的;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拆迁应先给予合理补偿,再实施,本案中并未给予任何补偿就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对房屋进行拆迁,应时刻提高警惕。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