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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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梁某是××市××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当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其宅基建筑面积为50㎡。经评估显示,房屋为砖木的面积为76㎡,其他附属物包括围墙、大门等。2019年12月,梁某房屋被××市政府拆除后,梁某和家人被××市××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暂时安排至××村回迁小区”×ד居住。之后,梁某因房屋被强制拆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及给付相应赔偿。经法院审理,确认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强制拆除梁某房屋的行为属违法,并赔偿梁某相应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本案中,市政府强制拆除梁某房屋违反了正当程序,其行为属违法。梁某得知市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并提出赔偿申请,并未超过法定失效。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强拆时,造成物品损失应由拆迁或征收部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拆迁部门无法举证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向法院起诉,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