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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知“偷”买“偷”,购猫男子获刑半年!

2021-03-3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1月,在河边公园散步的赵某发现了在桥洞边抱着小猫的林某,林某见赵某对他怀中的小猫十分关心,于是和赵某搭讪。在聊天过程中林某得知,赵某在当地经营着一家“猫咪咖啡馆”,所以对小猫特别有兴趣,林某提出将自己怀中的小猫卖给赵某,并表示自己有很多“来源渠道”,可以为赵某提供很多猫咪。赵某明知道林某的猫是偷盗而来,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赵某在20201月至3月期间多次购猫。后林某盗窃的罪行败露,赵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赵某经营一家“猫咪咖啡馆”,于是其在明知林某所贩卖的猫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还是多次进行收购。故赵某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进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偷来的东西虽然价格便宜,但是来路不明,在明知他人所售卖的商品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为了一己私利而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