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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无房屋产权证,被征收人能签补偿协议?

2021-03-3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吴某于20163月,得知自己位于沈阳市××区××院××号的公有住房房屋动迁,因已购公有住房未有房屋产权证,于是找到××区更新局询问解决办法,××区更新局要求吴某到沈阳××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吴某办完之后又回到××区更新局处,××区更新局让吴某等待,之后又通知吴某办理不了动迁。吴某将××区更新局起诉至法院,请求××区更新局对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区更新局依法确认吴某为动迁被征收人。庭审中,××区更新局辩称吴某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吴某的房屋未经产权单位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且××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吴某的房屋正好被列入征收范围,如果吴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区更新局将依法与吴某签约补偿。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吴某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件,但该房屋确实属于吴某。最终,被判处××区更新局应向吴某签订补偿协议。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本案中,吴某的公有住房是××公司出售给其的房屋,并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且吴某也按照协议缴纳了相关费用,××公司也同意吴某进行住房制度改革。

【瀛台律师提醒】

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征收部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上述案例中,吴某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件,但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应依法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