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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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位于x区x街道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价值为228万元。2017年x街道办事处开始拆除蔡某的房屋,至同年11月全部拆除。蔡某认为x街道办事处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属违法,在拆除前未能与蔡某就征收补偿款达成一致,也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无职权依据、无实体性依据、程序违法。便将x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请求确认x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属违法行为。经法院审理认为,x街道办事处无房屋征收的法定工作职责。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蔡某未能与x街道办事处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进而实施拆除征收房屋行为违反征收条例规定。故依法判处x街道办事处拆除蔡某房屋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蔡某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但x街道办事处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就实施拆除蔡某待征收房屋,其行为违法。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乡镇、街道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如果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属违法,被征收人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