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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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9月,大学毕业的毕某参加同班同学举办的同学会,在同学会上,大家回忆起大学四年的往事,情不自禁把酒言欢。同学会结束之后,毕某觉得自己酒量很好,于是主动表示由自己驾车带几位同学回家。然而醉酒的毕某在驾驶途中,由于同学开的玩笑,和车内的人发生了口角和争执,并且车内的毕某醉酒后驾驶操作危险,于是同车的同学选择了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经检验,毕某的血液酒精浓度过高,确定为醉酒驾驶。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决毕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毕某参加同学聚会,在聚会过程中毕某进行了饮酒,其明知道自己醉酒,仍醉酒驾驶机动车,还和车内的人发生了口角和争执,给道路驾驶造成了危险。但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宴会过程中,明知自己饮酒的,应当采取呼叫代驾等方式,而非是自己醉酒驾驶,危害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