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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非法捕捞是犯罪,破坏环境害人害己!

2021-03-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余某是某村的一名村民,其进城打工之后由于其工作不够认真负责被单位辞退,被辞退之后,余某回到家中过务农生活。20179月的某日,余某听人说村子附近有一个渔业保护区,里面有许多鱼虾资源,但是由于“禁渔令”,当地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禁捕,故不敢进行捕捞。余某胆子大,认为自己为了食用,捕捞一些鱼虾也不是什么大错,于是带上渔网来到该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捕捞,总共捞了五斤多鱼类和虾类。后余某的行为经村民举报,当地公安机关在余某第二次捕鱼时当场抓获了余某,缴获了余某所捕的鱼类以及捕鱼工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余某明知该地区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禁捕,但仍然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故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法院根据余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犯罪情节等,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需要每一个人的悉心保护!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切勿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