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3-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余某是某村的一名村民,其进城打工之后由于其工作不够认真负责被单位辞退,被辞退之后,余某回到家中过务农生活。2017年9月的某日,余某听人说村子附近有一个渔业保护区,里面有许多鱼虾资源,但是由于“禁渔令”,当地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禁捕,故不敢进行捕捞。余某胆子大,认为自己为了食用,捕捞一些鱼虾也不是什么大错,于是带上渔网来到该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捕捞,总共捞了五斤多鱼类和虾类。后余某的行为经村民举报,当地公安机关在余某第二次捕鱼时当场抓获了余某,缴获了余某所捕的鱼类以及捕鱼工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余某明知该地区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禁捕,但仍然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故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法院根据余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犯罪情节等,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需要每一个人的悉心保护!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切勿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