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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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0月的某日,章某骑行下班经过某路口,见到路口上停放的便民共享电动助力车,心生歹意。章某认为自己天天上下班骑自行车过于辛苦,计划盗窃一部电动自行车用于通勤,而共享电动助力车没有人在意。于是章某在当晚,驾驶一辆借来的摩托车来到该路口,章某将该共享电动助力车搬运到摩托车的后座,用准备好的绳索固定好,后驾驶摩托车回家。次日,经他人举报,警方来到章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并缴获了章某所盗窃的助力车。经当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所盗的助力车价值人民币五千余元。经法院审理,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章某见路边停放的助力车,故心生歹意,希望占为己有,于是盗窃了价值五千余元的共享电动助力车。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盗公司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章某到案后,归还了被盗助力车,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共享交通工具,这些交通工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便利,我们不应当为了一己私利而对其进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