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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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案件回放】
因旧城改造,2018年9月,上海市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宋某在某区的所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同年10月份,宋某与区政府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区政府亦未就宋某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10月,区政府下属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下达通知后,对宋某房屋强制拆除,并对室内物品造成严重损失。宋某认为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实施房屋征收前,应先补偿、后搬迁。最终,判处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宋某房屋行为违法,其行为造成宋某屋内物品严重受损,应予以合理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宋某所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区政府在未与宋某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且未对宋某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下,强制拆除宋某房屋,其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房屋征收问题上,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法补偿后,再实施搬迁。若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