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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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定州市因××工程,需对当地房屋进行拆迁改造。而周某的房屋就在拆迁范围。2016年3月,×街道办事处与周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7年4月,×街道办事处又与周某签订《补充协议书》。当日,×街道办事处出具拆迁承诺书。同年7月,某区人民政府启动×××路建设项目,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后因×街道办事处未按承诺中的标准支付安置补偿费用,周某多次向其要求履行承诺无果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街道办事处向周某支付拆迁补偿款112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为违法,应诚信履行,向周某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112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本案中,周某主张×街道办事处未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协议而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主体与周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承诺书真实合法有效。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诚实信用是行政的基本原则,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被征收人是真实自愿,征收部门应诚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