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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高管能从事本单位竞业业务吗?

2021-03-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任职某海运公司的航运部经理,在其负责承租某航运船舶过程中,与公司总经理李某串通,通过李某妻子以及周某妻子作为股东的同行业公司(某新加坡公司)赚取差价。即先用该新加坡公司承租下该船舶,新加坡公司再以更高价格转租给周某所在的某航运公司。公司据此以周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他高管在公司租赁合同中赚取差价,侵占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周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案中,周某系公司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妻入股竞业公司却未向公司披露,甚至积极促成船舶的加价转租之事。周某的行为违背了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其行为会削减公司竞争优势、损害公司经济利益,使周某个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故公司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是该原则项下的应有义务。对掌握着公司重要资源的管理人员,要求其履行更高标准的忠诚义务于法不悖。故针对此类劳动者,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得从事与其利益相冲突的活动等内容,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若违反该约定用人单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