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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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妻子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黄某和王某于1996年经相亲认识,后步入婚姻。婚后两日人在城市中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城市中定居了下来,后王某怀孕了,两人给儿子取名为小黄。20年之后,小黄已经长大成人,然而其父亲黄某却被确诊为患有绝症,不久于人世。后黄某离世,小黄拿出一份黄某的遗嘱,遗嘱中写明将三人共同居住的房产留给小黄。而王某认为该套房产是她和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黄某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与王某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的一半份额属于妻子王某,丈夫黄某无权处分,故黄某留下的该部分遗嘱无效,所以继承人小黄只能根据遗嘱继承房产的一半份额,不能完全继承。
【瀛台律师提醒】
遗嘱人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其若在遗嘱中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