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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真浪!为旅游开假病假单被单位解聘!

2021-03-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于2015111日入职某Y公司,担任医务室主管职务。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5111日至20177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688日至19日期间,林某因患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出院后,林某一直通过微信发送病假单图片的形式向公司请假。然而公司发现,病假期间,林某在朋友圈中晒出了其旅行的照片,并且地点显示为国外。随后公司向医院进行核实,经医院证实林某的病假单的确不是本人所开。后公司又向林某进行核实,其承认病假是亲属假冒其本人去医院开具的。2017511日,公司向林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林某的劳动关系。林某认为公司为违法解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某仲裁委对林某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论法】

林某提交的病假单是找人代开的,显然不符合病假单的出具需要患者面诊的前提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6条第11项规定:“提供虚假、失实、失效或者非合法途径、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学历、履历、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事假单、病假单等情况的,乙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林某身在国外旅游,却让他人假冒其名义开具病假单,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瀛台律师提醒】
  员工有因病休假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亦有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的权利。若劳动者违法开具虚假病假单。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