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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政府未收集公众意见,将征收补偿方案公示违法?

2021-03-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4月9日,某区政府公布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公众意见和建议。梁某于2017年6月11日将书面反馈意见送到指定地点,交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2017年7月23日,某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情况说明,称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后,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集到被征收人要求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区政府将上述情况说明与第一次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请被征收人于2017年7月26日前到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建议。2017年7月18日,梁某将其对公告的疑问及反馈意见送到指定地点,交给街道办事处。2017年8月10日,区政府将征收决定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示。梁某看到不服该征收决定,以区政府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采纳被征收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第二次修改后《房屋征收决定》。经法院审理认为,区政府未收集到公众意见,对第一次安置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再次征求公众意见,梁某再次提交反馈意见,但区政府以超期为由不予采纳,导致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形同虚设,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建议权利。故法院依法作出第二次修改后的《房屋征收决定》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本案中,区政府公布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公众意见和建议。梁某将书面意见提交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之后区政府称在征收意见期间未收集到被征收人要求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然后,又将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请被征收人到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建议。梁某将其对公告的疑问及反馈意见送到指定地点,交给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将征收决定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示,并未进行修改,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建议权利。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前则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应当以保证公众能知晓。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上述案例中,区政府未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建议权利。对于公众提供的便利条件,合法合理的建议应予尊重,否则属征收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