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3-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刘某大学毕业后成功入职某日化公司,刘某从基础工作做起,成为了一名销售专员,由于刘某绩效排名靠前,于是公司将刘某升职为销售顾问。但随之而来的,不仅是更高的薪资,还有更高的工作要求,该公司和刘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刘某的销售提成,但在合同中还约定了若其销售出的产品货款没有按时到账,则刘某需要进行垫付赔偿。之后,刘某的销售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其销售出的产品货款存在拖欠的情况。于是公司拿出当初和刘某签订的合同,向法院起诉了刘某,要求刘某承担因未及时收回货款所需要承担的利息和补偿款。后经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刘某和该日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若刘某销售出的产品货款没有按时到账,需要进行垫付赔偿。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故刘某和该公司在合同中对于赔偿款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劳动者需注意,在劳动合同中,若用人单位利用合同条款规定赔偿金来免除责任,增加劳动者的负担,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则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