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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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好爱垂钓,经常去不同的地方钓鱼。2018年8月的某日,林某带着其年仅六岁的儿子前往当地郊区的某河道准备钓鱼,其专心自己的兴趣,把自己的儿子小林放在河道边参观玩耍。然而就在林某钓鱼,无暇照顾小林的时候,意外发生了。小林不慎从桥洞中坠落,掉入河内,林某报警联系公安机关进行搜救,但是为时已晚,小林被打捞出水面时已经死亡。后林某发现小林坠落的地点是一个桥洞,由于年久失修,该桥洞出现缺口,且并未有相关的警示标语,于是提出该河道的管理公司应为小林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后林某将该河道的管理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林某带着自己年仅六岁的儿子来到郊区某河道边垂钓,其未尽到照看的义务,导致其儿子乱跑到了桥洞中,后小林掉入河中溺亡,故林某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当对小林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但事故地点在某河道附近,该河道的桥洞年久失修,且未有警示标识,故法院酌定该河道的管理公司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的责任,以免儿童出现意外,而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以防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