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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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租房内电器故障,房东不愿维修怎么办?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黄某是某大学的应届大学生,在其大学所在的城市找到了心仪的工作,想在城市定居下来。但由于城市中的房价飞涨,黄某承受不起高昂的房价,故在工作单位附近租赁了白某所有的房屋一间。两人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黄某可以使用白某屋中的电器,但并未约定电器损坏后的维修义务。后某日黄某发现其房间内的空调出现了故障无法使用,黄某要求白某进行维修,然而白某认为是黄某自己使用不当,不予维修。于是黄某自行将空调送修后,起诉要求白某承担维修费用,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根据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黄某租住白某的房屋,在合同中约定黄某可以使用房内的电器,而该空调在黄某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原因在于自然损耗,非因租客的不当使用的原因所导致,应当由房主承担维修义务。故黄某将空调自行送修后,维修费用应当由出租人白某负担。
【瀛台律师提醒】
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于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进行规定,在房屋交付时,当事人也应当注意验收,同时注意家电的使用年限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