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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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6月的一天,臧某在逛超市时发现入口处管理松散。在她的反复观察下,确认了超市的入口一直无人监管,进超市拿了东西之后,不结账直接从入口出来。趁四周无人,臧某将日用品区货架上的洗衣皂装入自己的背包中,随后在出口处从容离开。第一次轻松得手,让臧某觉得在超市偷东西很容易,就这样,用同样的方法,臧某屡次“光临”超市。随着得手次数越来越多,手法越娴熟,此时的臧某不再满足于酱油、醋这些小件的生活用品了,她将双手伸向了块头更大、价位更高产品。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价值人民币1880元。
某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臧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臧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臧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一个小肥皂、一包纸巾,价值虽小,但积少成多一次又一次的偷盗,终将滑向犯罪的深渊,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