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3-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N公司因与F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先后于2004年和2006年在波兰绿山城地区法院和奥波莱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F公司支付65454美元及相关利息。波兰上述法院均判决驳回N公司的诉请,但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改判N公司胜诉。其后,波兰最高法院裁定撤销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009年4月8日,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N公司请求,并判令其退还F公司根据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判决已经向其支付的54521美元及相关诉讼费用。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作出的该终局判决于2009年5月12日生效。2011年4月8日,F公司向我国Z法院寄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波兰法院判决的相关材料。N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判决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已过,且代理其参加波兰相关诉讼的律师并未获得授权。
Z法院最终承认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的IACa231/9号民事判决。
【瀛台律师论法】
我国和波兰共和国缔结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故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该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是否应予承认判决。根据当时我国法律有关申请执行期限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F公司的申请未过法定期限。且N公司在波兰诉讼期间均以授权书委托同一律师参与诉讼,该授权书对律师作出了概括授权,N公司亦领受了F公司支付的54521美元和相关诉讼费用,故律师代理行为应为有效。故该院承认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的IACa231/9号民事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目前已和三十多个国家缔结了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协定,其中部分协定包含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内容。该案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