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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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案件回放】
吴某是安徽省××市××村的村民,在某街道拥有一处住房,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市开展安置房建设项目,需对该地段房屋进行正式,吴某的房屋就在征收范围内。但对拆迁补偿安置款不满意,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给的拆迁补偿,是不可能在周边购置相同面积大小的房子。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款,吴某与征收部门经过多次协商,终是无果。2018年,吴某的房屋被违法拆迁,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拆除房屋行为属违法,并赔偿相应拆迁补偿安置款。经法院审理认为,征收部门与吴某就拆迁补偿款未达成一致,故强制拆除吴某房屋的行为属违法,应依法作出相应拆迁补偿安置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当地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并未下达相应规划文件,缺乏法律规定要求,且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也未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示,未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救济的权利。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前要召开听证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等。如果遇到像上述案例中,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政府就违法拆除房屋,应运用法律为自己争取拆迁补偿,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