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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被征收人拒绝选择补偿方式,后果会怎样?

2021-03-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胡某房屋在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胡某被征收房屋作出估价报告并送达后,胡某并未提出异议。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胡某,并告知其在3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若逾期不做,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就按照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进行。在3日内胡某就补偿方式未作出书面选择,征收部门就对胡某名下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胡某得知后,不服,以未予以货币补偿及未能保障胡某原有生活水平及生产经营条件等为由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的期限内作出补偿方式。最终,法院对胡某关于补偿方式不合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案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已向胡某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明确告知胡某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如逾期不做选择,将按照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进行。因胡某在期限内未对出选择,征收部门按照产权调换进行补偿并无不当。

【瀛台律师提醒】

按照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应该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告知期限内,选择补偿方式。如果逾期不选,后果自行承担。如果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可通过法律寻求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