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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考前不复习,就想走“捷径”?

2021-03-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被告人郭某萌伙同于某柯、任某峰、李某、张某、韩某涛、李某龙,利用S市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之机,考试前以教育培训机构名义联系考生,签订包过协议,并购买作弊设备,放置在考点附近。考试过程中,采取组织人员冒充考生,使用作弊设备将考题拍照后传出考场,组织人员答题并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给考生的手段实施作弊。

某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考试作弊设备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郭某萌伙同于某柯、任某峰、李某、张某、韩某涛、李某龙,利用S市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之机,通过与他人签订“包过”协议的方式组织他人作弊,使用作弊设备将考题拍照后传出考场,组织人员答题并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给考生的手段实施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故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通过公平竞争让每个人机会均等地脱颖而出,实现个人理想和人生价值,公开公平公正是万千考生、家长及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而组织作弊行为严重破坏考试秩序、侵害考生的公平竞争权和国家的考试制度,更会动摇人们对于社会公平公正的信心。用法治力量维护国家考试的公信力和严肃性,有利于向社会公众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激励其作出有利于社会诚信的行为选择,增强司法裁判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教育作用,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价值导向,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