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朋友圈里莫“撒野”, 侮辱他人要担责!

2021-03-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梅某和肖某各经营了一家瑜伽馆。201810月某天,梅某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动态,对肖某瑜伽馆的一个瑜伽教学视频进行了评价,认为存在不足之处,但未提及瑜伽馆名称等信息。肖某得知此事后十分不满,认为此举是对自己的挑衅,遂利用朋友圈、组建微信群等方式发布了大量辱骂和嘲讽梅某的文字、照片和聊天截图,还将梅某丈夫的信息和女儿的照片发到群中,和群友一起对梅某进行辱骂和嘲讽。梅某认为肖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给自己的身心和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自己各项损失30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肖某因对梅某在朋友圈发布涉其瑜伽中心教学视频的不满,为泄私愤,在其个人朋友圈中对梅某进行侮辱,并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和不特定的人群中对梅某进行侮辱和诽谤,言语恶劣,手段违法,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影响了梅某的社会评价程度,已经构成对梅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网络暴力不容小觑。近期屡见报端的“社会性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谣者以极低的造谣成本,让当事者一览无余地暴露在网络大众面前,遭受社会声誉降低、正常生活震荡的困境。可以看到,微博、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的兴起让造谣诽谤变得轻而易举,也让侵权行为裂变式传播,更易加重危害结果。本案警示人们在新兴社交媒体环境下,如何在法律底线内做到平衡保护言论自由与侵犯名誉权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