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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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3月,吴某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4月,吴某接到征收部门通知,所租房屋将被征收。便与房东刘某联系,对合同解除的相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为推进征收进程,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将租赁房屋腾空。庭审中,刘某提出反诉,请求吴某支付刘某停业综合损失20万元、装饰装修损失83.29万元、房屋租金差价损失10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所获征收补偿款项中,部分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费、设备设施移装费用源于刘某权益,双方协议对此虽未有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吴某应将其收取的相应份额补偿费用支付给刘某。故判决吴某补偿刘某房屋装饰装修费用42.7万元、吴某将征收所得的停产停业费用5万元、搬迁补助费用2700元、设备设施移装费用9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本案中,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获得征收补偿费,而作为房东的刘某利益受损,因此是有权利获得补偿的。
【瀛台律师提醒】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但未给到房东,房东可以以民事诉讼要求被征收人返还费用。如果征收人并未向房东提供此类费用,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等方式为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