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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天降”玻璃?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2021-03-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1年年初,夏某在下班之后将其驾驶的车停在小区楼下,后乘坐电梯回家。然而第二天,夏某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后下楼查看,结果发现自己的车辆被楼下掉下的玻璃砸到了。后夏某联系了该小区的物业且进行了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表示该掉落的玻璃是来自十八楼的黄某家中,后夏某要求黄某和物业公司进行赔偿,但协商未果。于是夏某将黄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黄某表示该窗户一直存在问题,以及联系开发商进行维修,但开发商并未及时进行修理。后经法院审理,释明法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和物业公司答应对夏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本案中,黄某家住十八楼,由于其家中的窗户存在问题,故掉落至地面,砸到了夏某所有的汽车,造成了夏某的财产损害。该掉落的玻璃来自黄某家中,故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黄某早已向开发商表示其窗户存在的问题,故该建筑物的管理人亦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和物业答应赔偿夏某车辆维修费。

【瀛台律师提醒】

由于城市化进程迅速,高空抛坠物事件频发,作为高层住户,应当注意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而作为建筑物的管理者,亦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