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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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造谣需担责!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戴某是某事业单位员工,其为人热心肠,在网上看到社会新闻总是为他人“鸣不平”,认为社会现象中不公正的事情时有发生。某日,戴某看到网络上有幼女遭到老师性侵的新闻,怒火中烧,希望本地的公安对当地的情况也有所重视。故在某网络平台中发帖,爆料该地某幼儿遭到性侵的消息。后公安对戴某进行询问,才发现该信息是戴某所编造的假信息,后公安机关对戴某处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本案中,戴某出于想要引起警方关注的原因,在网络中散布了关于幼女遭性侵的消息,而该信息是戴某所编造的。戴某在网络中造谣的行为故意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故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不信谣,不传谣!作为网友,对于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应当用审慎、辩证的眼光去看待,不能够偏听偏信。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造谣,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