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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房屋拆迁,房东可分拆迁款?

2021-03-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5月,佟某因生意扩张经营,与司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将司某300平的房屋出租给佟某使用,双方除了约定期限及租金等问题外,还特别约定“房屋租赁因国家规划终止时,除生产设备归佟某,其他改造部分不能搬走或损坏,若未来该房屋设计拆迁等,均与佟某无关。”合同签订后,佟某经司某同意后,将房屋某间房改造为冷库并使用至今。后因房屋涉及征收,佟某向司某对冷库、配电柜等项目的拆迁补偿款及搬家费等损失,双方进行协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补充条款,对佟某主张的冷库、配电柜等项目的拆迁补偿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司某应向佟某支付拆迁补偿款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中,佟某与司某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还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司某并未履行义务,故佟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以旧城改造的不断推进,拆迁征收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因拆迁款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遭遇拆迁后拆迁款分配问题需特殊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