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3-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李某和章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认识,后二人相谈甚欢,相约见面,火速发展恋爱关系。在二人谈恋爱的过程中你侬我侬,但是最终还是没能修成正果,甚至在分手后,李某还将章某告上了法庭。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表示在二人恋爱时,章某多次向自己借钱,于是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借给了章某约五万余元,要求章某进行返还。而章某表示这些钱是二人在恋爱过程中,李某为了表达爱意所进行的赠与。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的财产纠纷是在二人恋爱期间发生的,李某对章某的转账时存在缔结婚姻的目的,但二人感情破裂,缔结婚约的目的未能达成,故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受赠的贵重财物,应当视为彩礼处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调解,二人达成和解协议,章某返还给李某部分财物,顺利调解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李某和章某曾是恋人关系,但二人分手之后,李某却要求章某返还“借款”。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章某表示李某的转账实际上是李某对其赠与的财产,应当属于自愿赠与行为,故不愿返还。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在恋爱过程中的赠与和民法上的赠与并不完全相同,而是出于缔结婚约的目的,故法院积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往往是不分彼此的,但是俗话说“亲兄弟还要明算账”,面对财产纠纷时,还是需要慎重考虑,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