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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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B公司系L县2013年招商引进企业,主要负责香溢建材市场拆迁配套安置项目;L公司系L县2014年招商引进企业,与B公司有相同的市场定位,彼此互为竞争对手。L公司在其公司展示厅及展示厅门外设立巨幅宣传广告,以其离城区较近为由打出“做生意何必舍近求远,L公司上选”、“五公里定成败”等宣传广告,并在其展示厅内直接进行市场比对;通过由L县方园企划广告有限公司制作滚动灯箱的方式在龙游城区繁华路段进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宣传,并大面积免费发放宣传单及扑克牌(均印有相同宣传广告)。B公司亦在其销售地展示贬低L公司的对比展板
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L公司、F广告公司不再发布、发放贬低B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及展示板;二、B公司不再展示贬低L公司的对比展板;三、B公司与L公司、F广告公司共同确认在协议签订之前发生的不当宣传行为互不追究。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A、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贬损对方商业信誉行为,通过开庭审理,使双方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认识到各自均存在不当宣传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诋毁。为避免双方之间不当竞争行为的继续蔓延,法院在庭审后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共同停止不当宣传行为,恢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律师提醒】
本案当事人双方均属L县建材市场龙头企业,行业竞争异常激烈,费尽心思开展“宣传战”争夺客源,并有不当宣传行为,贬损对方商誉,构成商业诋毁,为法律所不容,公平、良性竞争方可造就良好的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