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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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3年7月,王某毕业后顺利入职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由于王某工作尽心尽责,且学历较高,于是公司给王某升职提薪,让王某担任当地销售经理。然而王某在担任销售经理以来,不再满足于工资收入,希望“开辟门道”增加自己的收入。于是自2017年到2018年,王某利用其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为公司销售加工食品所收的货款,截留在自己的私人账户中,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进行购房、购车等高额消费,截至案发还并未归还。后王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涉案财产。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作为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利用其作为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货款挪用为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公司中担任较高的职务时,需要明白“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道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