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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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4月,某材料公司聘请周某为采购部总监,周某和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月薪为一万五千元。但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并不理想,于是与该公司协商每月暂时先领取五千元公司,等公司经营状况好转之后再补齐。然而当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后,公司仍然还是每个月支付给周某五千元工资。周某认为公司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出工资,违反法律规定,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补齐的工资。但公司拒绝了周某的请求,于是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经仲裁委员会审查,裁决解除周某和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该公司应当补齐周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后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但经法院审理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于2018年6月24日作出,但该公司并未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故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周某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故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4日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中明确载了如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公司向法院起诉时,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需注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超过法定期限,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