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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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制造假币欲“致富”?获刑三年半!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王某是某大学金融系的大学生,大四在某银行实习后,认为银行工作辛苦,且酬劳不高,故萌生了不劳而获的想法。凭借着对货币的认识,王某认为制造假币有利可图,不仅可以满足自己的日常所需,还可以进行牟利。故王某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制造假币的设备,在家中自己制造假币。后经过邻居报案,王某制造出的假币还未用出就被警方抓获,后以涉嫌伪造货币罪被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触犯伪造货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王某出于自用和牟利的目的,仿造人民币的图案,将非货币的材质非法制造成货币,其行为构成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伪造货币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伪造的货币不单单指的是人民币,亦包括伪造在国内市场流通的境外货币。
【瀛台律师提醒】
财富需要通过勤劳的双手来创造,不能通过耍小聪明来触碰法律底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认真识别货币,以免让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