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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按协议拆掉房子,镇政府拒绝给付补偿金!

2021-03-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6月,江苏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20154月起,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某镇某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3120平方米,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罚3120元。陈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并交纳了罚款。

20183月,某镇政府在徐某建设的房屋上张贴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徐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之后,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徐某的房屋交给镇政府拆除,拆除后镇政府给予徐某相应的补偿款。但是,房屋拆除后,镇政府以房屋属违法建筑、所签协议为无效协议等理由拒绝给付徐某拆迁补偿金。徐某便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镇政府支付相应补偿金及利息。经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拆除建筑物及设施并予以一定补偿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镇政府的职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虽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用地未经批准,也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但确是徐某的合法财产,当受法律保护。故镇政府应给付徐某拆迁补偿金及逾期利息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中,因徐某建设的房屋属违法建筑物,当地镇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好房屋由镇政府拆除,并向徐某支付相应拆迁补偿金,结果房屋拆除,镇政府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诚信原则作为社会主体交往的重要原则,社会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做到诚实守信,信守承诺。在行政法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行政协议、履行行政协议都应以诚信为前提。作为镇政府更应带头信守承诺,遵守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