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受伤后能向单位索赔吗!

2021-03-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A工程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承包,龙某于2015102日受同姓包工头雇佣从事模板安装工作,20151013日,龙某在工地做工时受伤,后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A工程公司。龙某据此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其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由该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某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工程公司向龙某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8万余元。

【律师论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案中,龙某虽非A工程公司聘请,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在人社行政部门认定龙某为工伤以及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A工程公司的前提下,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判决,龙某仍可向责任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提醒】

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劳动者经工伤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仍可向责任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