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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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5月,钱某因工作安排需要出差一周,于是将自己的宠物猫“小美”交由附近的一家宠物店进行寄养。但当钱某出差归来后,却被告知自己的宠物猫“小美”已经死亡,宠物店主表示,在其为宠物猫洗澡的过程中,宠物猫出现了反抗的行为,情绪不稳定,继而休克。后店主带着宠物猫前往宠物医院进行治疗,但宠物猫已经死亡。钱某和宠物店主协商赔偿不得,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宠物店主表示当天宠物猫的状况并不好,但不能证明是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导致宠物的死亡。后经法院审理,宠物店在动物发生异常情况时未能采取妥善措施,未能尽到照顾的义务,故认为宠物店存在服务不当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故法院委托当地兽医协会对宠物猫的价值进行评估,酌情确定该宠物猫的财产价值,依法判决宠物店赔偿钱某财产损失七千元及评估费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钱某因外出出差,将宠物猫寄养在宠物店,与宠物店签订服务合同。然而在宠物店为宠物提供洗澡服务时,宠物猫发生了异常情况,但发现异常之后店主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洗澡,而是在宠物休克之后才送往医院,故该宠物店存在服务不当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城市压力的不断增大,很多家庭都开始养宠物,将宠物作为家庭的一份子,与宠物相关的服务也开始不断发展,但在这之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新型法律问题,此时应当寻求更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