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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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在某城市有105平方米的宿舍,2016年因城市改造需求,该宿舍所在区被列入拆迁范围。6月份,张某与当地办事处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办事处同意张某用住宅按3:1置换经营用房,位置在改造区附近,面积为35平方米,不找补差价,另外还对其他事宜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张某便从拆迁房中搬出。但办事处却未按约定时间向张某安置经营用房,张某找办事处协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办事处给付约定的经营用房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办事处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办事处应及时向张某安置经营用房,但办事处逾期未给,已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处该办事处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37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与办事处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搬离拆迁房,办事处应按合同约定给付经营用房,但未给付张某。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张某在办事处未能提供安置房的情况下,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房子拆了,安置房未得到。这种情况在拆迁中并不少见,如果我们遇到这种遭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