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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离婚时未约定,五年后前妻索要孩子抚养费!

2020-11-11

 离婚时未约定,五年后前妻索要孩子抚养费!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田某和周某于2010年结婚,20117月,周某生下了一名女婴,夫妻二人给女婴取名为小田。然而田某和周某由于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在婚后也没有很好地与对方沟通,故于2013年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田由周某抚养,但并未对田某需要给付的抚养费进行约定。五年之后,周某失业,经济情况困难,起诉要求田某给付抚养费。然而田某却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后经过法院审理,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本案中,小田是田某和周某的婚生子女,田某有义务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双方在离婚时未对此达成协议,故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田某和周某已经离婚的五年,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也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不能逃避其应尽的义务!